2020年10月11日,GB/T 39198-2020《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发布,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固体废物: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液态和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具体如下: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
01
一般固废实体名录
0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固废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0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委托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